拥有共同抚养权的一方不能单方面改变孩子的姓氏。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可以决定自己的名字,未成年子女需要父母双方的同意才能改变自己的名字,否则公安机关不会办理。
改变孩子的姓氏,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改变孩子的姓名。即使获得了监护权,也并非获得与子女有关的全部权利。
夫妻离婚后未就改名协商或者协商后未达成协议的,一方主张改变子女姓氏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接受改名申请。夫妻离婚后,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恢复子女姓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