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可作为债权担保。股票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它是股份公司为了筹集资金而向各股东发行的有价证券,作为持股凭证,以获得股息和红利,可以转让和交易。
股票出质后,除非经过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否则不得转让。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议以股票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股票,并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用作债权担保的股票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股票,且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此外,鉴于股票本身的不稳定性,接受股票质押是有一定风险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