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可以退回。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理结束后,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一般来说,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诉讼费。人民法院将在收到当事人的退款申请后,办理审批手续并退还诉讼费。
退还诉讼费用的情况包括:
1、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2、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
3、如果支付过多的诉讼费用,法院应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规定退还。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