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抚养费并不能成为拒绝探望孩子的理由。探视权和抚养费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不应混为一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支付抚养费是一种法定义务,而探望子女则是一项法定权利。这两项义务和权利并不是捆绑在一起的,不支付抚养费并不能剥夺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如果一方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可以尝试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然而,这并不影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予以协助。如果直接抚养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如果直接抚养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