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未缴纳,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再次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当案件被按撤诉处理后,如果当事人选择再次起诉,人民法院会接受并处理这一新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如果原告未能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将通知其进行预交。如果原告在接到通知后仍未预交或者其申请减免、延缓缴纳费用的请求未获批准而仍然不预交,人民法院将裁定按撤诉处理。
然而,对于涉及离婚的案件,如果案件已经被按撤诉处理,且在没有新情况或新理由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