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纠纷可以不在被告住所地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点与经常居住的地点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欠款纠纷也可以在原告住所提起诉讼。
1.借款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
2.借款人双方在书面协议中约定原告所在地为管辖法院。
3.借款合同履行地未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不能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原告所在地的。
总而言之,债务纠纷的起诉地点并非必须在被告住所,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在决定起诉地点时,应充分考虑有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以保证起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