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否可以二次申请,实际上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在劳动仲裁中,一旦基于特定的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做出了裁决,申请人便不能就相同的事项再次提出申请。若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处理原则如下:
1.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并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该申请人之后再次申请仲裁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2.申请人自己主动撤回了仲裁申请,但之后仍在仲裁时效期内,其仍有权再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时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若劳动仲裁裁决属于一裁终局的终局裁决,劳动者若不服该裁决,可以通过提起其他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持有异议,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方面,则只有在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裁决存在应撤销的情形时,才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