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中,案件撤诉后再次起诉的情况是不同的。
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撤诉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2、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要求在公诉案件宣告判决前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原因,并作出是否允许的裁决。
人民法院裁定允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诉讼的,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回诉讼外,自诉案件撤回诉讼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自诉人同一事实再起诉的。
若已受理,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驳回诉讼。
3、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裁定允许原告撤回诉讼后,原告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批准撤回诉讼的判决是错误的,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批准撤回诉讼的判决,重新审理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
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