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第三人必须要有独立的请求权。如果是一个破产的案件最终作出了裁决,但是这个裁决他影响到了这个案件之外的第三人的正当合法权益,那么当事人他就可以救他的正当权益被侵害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原来作出裁决的法院对原来的裁决错误部分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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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提出的条件有哪些?
当事人必须要有独立的请求权才能够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民诉法》第56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哪些规定?
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撤销抵押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3、“房屋所有权(他项权)注解登记申请书”(制式表格),加盖银行公章;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解除抵押权的协议”,加盖银行公章;
5、授权委托书(制式材料),加盖银行公章。委托书要求法人代表(银行为负责人)签字;
6、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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