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对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内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企业管理人员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
政务降级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一种类型。也就是说,在原来的行政级别上,降低一个级别。被降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期限为24个月。在此期间,公职人员不得晋升为职务、职级、职级和职级,也不得晋升为工资等级。
若本人的等级与本职位的最低等级相对应,则不再降低等级,并按有关规定降低等级工资等级。若本人级别工资已是最低等级,则不实施降级处分,可按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处理。若职务工资档次亦为最低档次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