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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保险纠纷起诉省公司还是市公司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保险合同民事诉讼管辖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规定是什么?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保险合同民事诉讼管辖规定是什么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标的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不同:

(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3)保险标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或海上运输、海上运输的货物,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由海事法院管辖。

这里包括海上运输的保险代位追偿案件同样是由海事法院管辖。

合同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一样吗

不一样,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

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

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

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

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立定的。

但在另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享受的权利是另一方所应尽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则是一方所享受的权利,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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