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集资款发生的争议,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争议受理的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予受理的,内部集资不属于劳动争议。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内部集资是指企业内部成员相互之间进行的资金筹集和投资活动。当出现内部集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首先,内部集资属于企业内部成员之间的自愿行为,但是在进行内部集资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如果出现了违法行为,如虚假宣传、欺诈等,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其次,内部集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处理。根据该法,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内部集资活动导致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员工可以向企业提出申诉,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