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律师事务所既作代理人又作证人是不可以的,此时只能担任证人。在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中,只要是知道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此时是都有作证的义务的,因为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十分的复杂的,急切的需要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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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律师事务所既作代理人又作证人可以吗?
不可以,“证人优先”的原则,这原则包括二层含义:一是证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再担任其他诉讼职能和职责,即证人不能再担任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也不能再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因为不同身份的人在诉讼中承担不同的职能或职责,“一身二职”,极易导致所担负的职责冲突,从实践中看,如果既担任证人,又担任负责处理案件的司法人员,还可能形成“自追自证”的情形,由此有对案件的先入为主,往往容易产生对案情认识上的主观臆断,影响司法公正。该原则的另一层含义就是了解案情的人既然不能以几种身份参与诉讼,那么在诉讼角色的选择上,应只能以证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而不能再以其它身份参与诉讼。即只能担任证人,不能担任司法人员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这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和证人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证人出庭作证是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真伪的一种直接有效形式,哪一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哪一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均没有异议的,证人就没有必要出庭。
法官在法庭上处于中立的地位,不是也不应是证人出庭作证的提出者。
民事诉讼哪些不能作证人?
民事诉讼中,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其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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