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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土地纠纷行政复议条件是什么

法律上对于行政复议的申请有明确的限制,不属于这类限制的,都不受理。没有明确的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明确的利害关系,这类案件申请行政复议是不会受理的。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有什么?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都不受理,具体的在《行政复议法》中有相关规定: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 、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 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 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 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合法吗?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合法,该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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