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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范围是什么意思,什么情况下可以行政复议听证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予受理的情况有不是对行政部门的决定不满的不能提出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对应的是行政机构,如果不是行政机构的决定或者是处罚的话,那么就不涉及到行政复议了。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1、申请人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和有立法权的市级政府制定的规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不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出来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就是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没有侵犯了自身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只有抽象行政行为,这不在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之内;

3、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4、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5、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除了上述五类情况外,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都必须受理,否则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起诉可以吗

这个需要看具体的实际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有的情况可以有的情况不可以。

需要结合被驳回的原因来分析:

1、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如果是由于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被驳回行政复议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

2、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如果是因为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被驳回行政复议可以起诉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税务行政复议调解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和解、调解:

(一)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

(三)涉税举报奖励;

(四)上位法不明确,税务机关主要依据政策调整作出决定的案件;

(五)依法可以和解、调解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对于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除税务机关及时进行自我纠正外,行政复议机关只能裁决,不能做和解、调解处理。

复议机关可以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下达《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建议书》,征询和解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建议书》之日起3日内将和解意愿书面或口头通知复议机关。口头表达和解意愿的,复议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作回复的,视为不同意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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