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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需要什么证据

蒋隽哲 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在给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可以支付精神损失费,包括但不限于侵权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侵犯受害人名誉权,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精神损害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恢复声誉、消除影响、道歉,但最重要、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是赔偿损失,即以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财产的基本形式,救济受害人受到侵权的权利。以赔偿方式救济财产损失是一种财产救济手段,以赔偿方式救济非财产精神损害仍是一种财产救济手段。

收集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应当重点关注精神损害的程度,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以及侵权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失。这些证据包括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和医疗证明。另外,最好提供对方经济能力的证明,这样可以帮助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在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之前,必须对证据进行核实。有许多情况可以补偿精神损失,例如受伤构成伤残,例如构成医疗事故等。法院还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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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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