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的一方不一定会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或者一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离婚原因之一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
言简意赅,如果能够拿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法院叛离的可能性就很大。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第二次起诉与第一次起诉的时间间隔相隔一年,且在上一次起诉判决不离婚后,夫妻二人分居一年的,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可以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