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下应该要退还已交纳的诉讼费用:
1. 当案件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主动撤诉时,案件受理费通常会退还一半给当事人。
2. 对于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结果如何,案件受理费一般也会减半退还。
3. 如果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减少了诉讼请求的金额,那么对于减少请求部分对应的费用可以予以退还。
4.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并决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那么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可以退还给当事人。
5. 当第二审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时,上诉人已支付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予以退还。
6. 如果第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案件或者驳回起诉,那么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也应予以退还。
需要注意的是,退费通常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退费申请,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及时咨询法院工作人员或法律专业人士。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