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实现追偿权的条件和条件如下:
1、担保人已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产生。
2、因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而消除主债务,即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使主债务人能够免除债权人的债务负担。
3、承担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必须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免除债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以建立追偿权。
4、担保人必须对担保责任的承担不向主债务人赠与。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的注意事项:
1.担保人在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当行使追偿权。此外,在主债务履行期满之前或之后,保证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追偿权的建立。
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得超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如果担保人偿还债务,消除部分债务,担保人将享有偿还部分的权利;如果担保人偿还债务,消除所有债务,担保人将享有偿还所有债务的权利。
3.保证人一般只有在清偿债务后才能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担保人可以提前行使追偿权。
4.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果债务人因忽视通知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担保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