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合同目的;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再次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无法取得房屋;
3、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者安置房屋拆迁补偿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交付使用后,经核实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
6、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7、出卖人延迟交房或买受人延迟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
8、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