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三天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用人单位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内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后,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一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法定程序;
二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出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
如果公司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规定“旷工三天以上,视为员工离职”,且该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并公布或通知员工,公司可要求员工在旷工三天后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旷工三天没有正当理由,公司也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但公司应及时向员工发出相关通知,明确员工因无正当理由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视为单方面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保存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为证据。
在执行上述程序后,如果出现旷工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行使解除权,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
总之,在旷工三天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确保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必要的程序和通知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