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要在双方协商良好的时间内,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就不能阻止另一方探视子女。探视其实对孩子的心理有一种安慰作用。对孩子来说,是有益而无害的。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视时对孩子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另一方可以拒绝探视。
哪些情形可以禁止探视权?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病和精神病,影响儿童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生活、卖淫、嫖娼、吸毒、赌博,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机会隐瞒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视权人多次滥用探视权,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
7、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不按法律文件规定的时间将子女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它严重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
如果符合上述中止探望权的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但在停止探望权的情况消失后,要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