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不一定会判离。没有法律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必须判离,法院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界限。若一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可能面临再次不准离婚的结果。因此,第二次起诉时应准备充分证据,如书面材料、通讯记录、证人证言等,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感情破裂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 重婚或同居的保证书、警方笔录、通讯记录等。
2. 家庭暴力的悔过书、投诉记录、报警记录、伤检报告、伤残鉴定、目击证言等。
3. 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证人证言、教育材料、处罚决定、判决书等。
4. 分居满两年的租房协议、居委会证明、物业管理处证明、证人证言、书信往来、暂住证等。
5. 其他情形的诊断书、医院证明、当事人自诉、知情人证言、判决书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