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离婚过程中对方不出庭,也可以离婚。法院判定离婚的关键在于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过调解仍无法挽回夫妻关系。
对于原告来说,若不出庭,通常会被视为撤诉处理;而对于被告,若缺席庭审,则法院会进行缺席宣判。因此,离婚诉讼中是否出庭与最终是否判决离婚并无直接关联。只要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依然有权判决离婚。
在申请离婚时,必须提供结婚登记证书作为证明。若其中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时,需要提供证明该方出走时间以及亲友对其下落不知情的材料。对于那些未办理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况,提出离婚的一方应提供关于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以及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应涵盖婚姻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买卖婚姻,订婚期间是否顺利,是初婚还是再婚,以及婚后感情状况的证据,如感情好坏、是否分居及分居的原因和时间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