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已全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已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持有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对于即将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已投入的资金应不少于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并且施工进度和预计的竣工交付时间已经明确;
4. 已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