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公司不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一年内申请认定。
治疗伤势相对稳定后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首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
3、工伤职工身份证明及其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证明;
4、亲属提出的,还需提交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