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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精神病一方有子女抚养权吗

蒋隽哲 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在离婚案件中,精神病人通常不会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因为精神疾病可能影响患者的认知、情感和行为能力,使其无法充分照顾和抚养孩子。为了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会优先考虑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并且征得了另一方的同意,那么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其进行抚育。

另外,如果另一方确实存在不宜抚育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形,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位抚育。但在这之前,应当征求该监护人的意见。

总之,精神病人的抚养权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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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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