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申请并提供担保,一般财产保全程序如下: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愿意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这可能包括以下情况: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以上就是离婚财产保全的一般程序,具体细节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法律案件的情况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在采取此行动之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