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原告可以提前申请财产保全。但是,如果原告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的30天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法院也会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期限取决于财产的性质。例如,对动产进行查封、扣押的期限不能超过两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进行查封的期限不能超过三年,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冻结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然而,如果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期限。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