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被调查对象在留置期间,家属不能会见被调查对象,但经监察机关同意,家属可以会见被调查对象。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
采取留置措施后,除妨碍调查外,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基本留置期为三个月,最长可延长三个月,共六个月。家属要了解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的罪名,为下一步争取犯罪嫌疑人无罪、轻罪做好准备。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