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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承认微信聊天记录吗

蒋隽哲 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作为单一证据,只能作为辅助证据。提供电子证据的一方将通过公证、鉴定、证人协助作证等方式加强电子证据。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法院很难认证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有可能被修改。此外,在证明效力方面,如果双方中有一方不承认微信聊天的内容,提议人必须证明另一方的身份,否则会影响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

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电子数据是法定类型的证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信息、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方式在电子媒体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

为使法院认可和支持,微信聊天作为证据,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确认微信的用户是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微信证据,但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属于本案当事人,原则上不符合主要条件;

2.确保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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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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