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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保险合同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条件是当时没有采取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或者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关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并没有达成一致的,也是会导致保险合同是不成立的状态,除此之外虽然说已经通过合同书的方式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没有落款或者没有履行主要义务。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条件主要包括:

1、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2、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主要事项并未达成一致;

3、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未落款或者未履行主要义务。

保险合同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出具的,签约之前购买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对于不懂的内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做出明确解释,并将解释内容形成文字作为合同附件,成为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对于签约前保险业务员只提供 产品说明书,不出示保险合同、保险费率及其它相关资料的,消费者应拒绝购买。针对一些专业性强的格式条款,要注意向有关专家请教,避免因不懂专业而糊涂签约,权益受损。

合同不成立定金是否应返还?

合同不成立定金是应返还,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购房中介与购房者之间的服务关系,依据合同法理论来说,属于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中,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由此来看,中介提供服务收取中介费是有法律依据的,房产中介作为居间服务的提供方自然有法律依据收取费用,但收取费用的前提是居间成功,即买房人和卖房人就房屋买卖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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