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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后可以再申请仲裁吗,仲裁裁决后可以重新仲裁吗

仲裁裁决后不可以重新仲裁,当在裁决做出后当事人也是不可以因为同一案件再次提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当发生了法定情形后也是可以申请裁决无效或者撤销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仲裁裁决后可以重新仲裁吗?

不可再次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9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57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62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管辖法院是什么?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管辖法院,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分几种情况确定管辖:

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其次,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仲裁庭的认定权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在仲裁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那么直接牵扯到仲裁庭是否享有对争议的管辖权。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界普遍认为,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有权性以及其自身的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这被统称为管辖权或管辖权原则。

管辖权原则对于仲裁来说还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仲裁庭而言,它扩大了仲裁庭的权限,使得仲裁庭有机会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自身的管辖权问题“第一个发言”,并以此为基础继续仲裁程序直至作出裁决,虽然这种“发言”并不一定具有终局效力,但对于仲裁庭工作的进行却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从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来看,它减少了法院介入仲裁程序的可能性、推迟了法院介入仲裁的时间,可以使仲裁更少、更晚受到法院的干预和影响。这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弱化法院对仲裁的干预的发展趋势。对于法院来说,相比将所有管辖权异议均交由法院决定的做法,管辖权/管辖权原则也有利于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第三,就仲裁程序而言,它既加速了仲裁程序,同时又可以防止当事人恶意拖延和破坏仲裁程序,减少和防止当事人在两个战场 (法院和仲裁庭)作战,降低当事人的花费,提高仲裁效率。假如仲裁庭不享有对仲裁协议效力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权,那么一旦当事人提出此种异议,仲裁庭无权对此作出决定,而只能交由法院处理。这样的话,无论法院最终决定如何,仲裁程序势必受到影响,仲裁程序的延误在所难免。同时,当事人不得不既要面对法院又要面对仲裁庭,增大了负担。

此外,反对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很容易借此拖延和破坏仲裁程序。相反,如果采用管辖权/管辖权原则,那么在当事人提出异议时,仲裁庭就可以对此作出认定,使得仲裁程序在无需法院介入的情形下或继续或终结,从而提高了仲裁的效率,同时也免去当事人既打诉讼又打仲裁之苦。这样,还能有效的减少和防止当事人恶意延长和破坏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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