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提出离婚的一方未到庭,法院通常不会在对方缺席的情况下直接作出离婚判决。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判断是否达到了感情破裂的程度。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会优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未能修复夫妻关系,并且确认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将准予离婚。
以下是法院在调解无效时,会考虑准予离婚的情形:
1. 重婚或同居:一方有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2. 家庭暴力或虐待:一方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 恶习不改:一方有赌博、吸毒等严重恶习,并且屡教不改。
4. 长期分居: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 其他破裂情形:其他可以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