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可以单独起诉。探望权允许非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与子女进行定期的探望、交流和短期共同生活。
当父母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未能就探望权的具体安排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在离婚后出现对方不配合行使探望权的情况时,拥有探望权的一方完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接到此类诉讼后,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理并判决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条件。
法院在审理探望权案件时,会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子女的意愿以及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探望计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