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不可以两次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可能拒绝受理申请人基于相同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的情形:
1、依法不予受理通知:如果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对某一案件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且已经向申请人发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那么申请人不能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仲裁。
2、案件正在审理中或已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果案件已经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或者已有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生效,表明案件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解决,那么申请人同样不能再次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