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成为植物人,另一方是可以提出离婚的。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一方因为对方成为植物人,导致夫妻生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通常会考虑这些因素,并可能判决准予离婚。
在实际操作中,植物人一方由于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无法亲自参与离婚诉讼,因此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或其他亲属)代表其参与诉讼。同时,提出离婚的一方需要考虑到植物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分割、抚养费等问题,并在法院的调解或判决下达成合理的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婚姻状况、植物人一方的健康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子女抚养问题等。法院的判决旨在平衡双方的利益,确保公平正义。
总之,虽然法律允许在一方成为植物人的情况下提出离婚,但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处理此类敏感和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