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2年可解除,但不履行方需承担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同意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的原因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情形
1.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标无法达成时。不可抗力是指那些无法被合理预见、无法防止且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
2.预期违约情况发生时。这指的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结束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达或通过其行为表现出不会履行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使得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选择终止合同。
3.当履行合同出现延迟时。
4.如果延迟履行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且这些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5.根据法律的其他相关规定,合同也可以在其他特定情形下被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