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员工在医疗期内,单位不得单方面与其解除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然而,若员工与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决定解除合同,或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又或是因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单位过失性辞退员工,则单位在医疗期内仍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