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需要至少三十天。
离婚登记办理流程通常涉及以下步骤:
(1)申请阶段:夫妻双方若自愿离婚,应首先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携带有效证件及所需证明材料,共同前往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在此过程中,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阶段: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若初审无误,会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不符合申请条件,则不予受理,并可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3)冷静期阶段: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双方将进入为期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如反悔不愿离婚,均可在冷静期内持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若双方未共同前往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4)审查阶段: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再次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登记机关将对双方的真实意愿、证件、证明材料及离婚协议书等进行详细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不予办理,并可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5)登记与发证阶段:经过审查,若双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将依法予以登记,并颁发离婚证,正式完成离婚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整个流程至少耗时一个月,主要因为包含了冷静期的时间。如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还可以选择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离婚问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