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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庭前质证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采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质证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活动中质证是相互的,质证的时候,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一般会在法庭上出示,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相关证据需要进行保密,如果诉讼过程是公开审理的,这些证据不能在公开开庭的时候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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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质证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中,质证时,当事人准备的证据应该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民事诉讼流程举证答辩证据交换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中被告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九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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