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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出庭作证会有什么后果,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有哪些

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律规定的情形有因身体原因不能出庭的,再者就是路途比较遥远,而且交通不便的;同时还有因自然灾然不能出庭的等等,只要证人不有出庭,但对于证言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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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律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如证人身患疾病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路途遥远”与“交通不便“须同时满足。虽然路途遥远但交通便利的,不能作为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理由。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经法院审查核实后,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证人不出庭并不意味着证人不作证。证人不出庭作证时,就必须通过其他方法来调查证人证言。原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证人通过提交书面证言来作证。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律规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分别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该规定确定了鉴定的启动方式,即鉴定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以法院调查为辅。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意味着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涉及到专门性问题,而这一专门性问题又与其举证责任有关。因此,由相关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与该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负担相契合。

在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情形下,鉴定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体现了当事人合意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既然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确定了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这就意味着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委托鉴定问题达成了一个诉讼契约,鉴定的最终结论性意见理所当然地也应包括在这个诉讼契约之中,并受当事人合意的约束。在双方当事人对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无需再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相互质证而自然成为裁判所依据的证据的特性。双方当事人确定的鉴定人应当具有鉴定资格。对于鉴定资格,我国已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员是申请鉴定的原则,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是这一原则的例外,以此确保当事人在鉴定中的处分权。法院一般不主动指定,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才能指定鉴定人。

在诉讼中,虽然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但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这是因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中包括对其事实主张,如果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应当提出鉴定申请。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关当事人未提出鉴定申请时,人民法院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以便在此基础上决定如何适用法律,无论有关当事人是否同意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均可依职权作出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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