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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婚姻无效?哪种情况下结婚视为无效婚姻?

1、重婚的;

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其他人申请办理登记结婚。

在推行单一化登记婚的中国,要是彼此申请办理了登记结婚,无论是不是同居生活,重婚即已构成。而实际上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其他人以夫妇各义一同日常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是彼此公开以夫妇各义一同日常生活,虽没有办理登记结婚,也已构成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的;

我国婚姻法要求三代之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3、不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要求,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无效。

双方都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登记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分别从四个方面要求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无效婚姻溯及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要求:“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可见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

2、当事人是不是具有夫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简单地要求:“当事人不具有夫妇的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之间的资产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要求:“同居生活期内所得的资产,由当事人协议解决;协议不了的,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资产解决,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资产权益。”

4、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要求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彼此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司法实践中,存在婚姻缔结时并不符合婚姻登记的条件,可是伴随着时间的推进,婚姻缔结的条件继而成就。如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达到法定婚龄,此时生硬的适用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的要求,认为该婚姻自始无效,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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