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有工作权。作为“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分公司未依法登记注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有劳动权,不能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需要总公司授权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3354),即“用人单位”是总公司,而不是分公司。
劳动合同可以和分公司签署吗
1.分公司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具有用工权,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分公司没有依法登记,且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有用工权,不能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需要有总公司的授权,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是总公司,而非分公司。
即,判断分公司是否有用工权,主要看其是否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而只有用工权,才可以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要具备哪些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修改的;
3、企业改变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
5、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必须修改有关条款的。
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金一样吗?
并不一样,经济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经济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惩罚。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经济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惩罚。《劳动合同法》将经济赔偿规定在法律责任中,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因此,经济赔偿金不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不属于劳动报酬。
综上所述,单位在雇佣到员工来本单位工作为其谋取更多的社会利益的同时也需要对员工负担很多的责任,如果违背了责任的履行就要因其过错而支付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这是出于违法过错的基础上给付的,所以不能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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