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直接管理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范围更广,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普通员工。
2、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通常发生在生产、运行之前。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对象行为是发现安全风险,不消除安全风险,照常生产,强调劳动场所的硬件设施或者劳动者提供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行为是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造成的事故;客观上,工厂、矿山、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可能构成犯罪。
在实践中,如果仅仅是由于生产经营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或者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等原因造成的,则更容易确定罪名;如果事故是由上述两个方面的混合因素造成的,则应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结合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具体行为确定。
具体而言,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行为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责任人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如果事故是由上述两个原因引起的,不能区分或者不适合区分主次原因,则根据行为人各自的责任,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同时承担两种以上责任的,应当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