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重大误解可以要求撤销认购。 合同的撤销,是指利益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由于意思表示瑕疵而获得的一种效力形态,其有权请求撤销已经成立且暂时处于有效状态的合同。这里所称的意思表示瑕疵,主要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自由是可撤销合同的共同特征。
当然,撤销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根据《民法典》第152条,原则上,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如果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即使当事人一直不知道撤销事由,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将消灭。此外,当事人也有权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