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款人借钱不还且无法找到,出借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通过公告形式通知被告,通常公告期为六十日。公告期满后,即使被告未出现,法院也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在审判过程中,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审判。一旦判决生效,出借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采取必要措施,如查询、冻结借款人的银行账户,扣押和拍卖其财产等,以确保债权得到满足。
在执行阶段,出借人应积极配合法院,提供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和财产线索,如可能的工作地点、居住地址、车辆信息等,帮助法院定位和执行借款人的财产。此外,出借人还可以申请将借款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限制其高消费和相关社会活动,施加压力促使其履行还款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过程在借款人有意隐藏财产或行踪不明的情况下,这可能会使得执行工作变得复杂和耗时。因此,出借人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有耐心,并积极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