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高血压婚姻登记不一定能撤销。婚前未透露高血压病史并不构成撤销婚姻的充分理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前患有对婚姻有重大影响的疾病,应在结婚登记前向另一方坦诚相告。这些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遗传病、传染病、精神病、智力障碍、重要器官疾病以及生殖系统疾病等。
若一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在得知或应当得知撤销事由后的一年内,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高血压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认为是一种慢性病,不一定会被认定为重大疾病。但是,如果高血压的病情严重到对双方的婚姻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并且患病一方在婚前未如实告知,那么另一方在得知撤销事由后的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在实际处理中,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高血压病史,另一方在发现后应尽快寻求法律援助,了解自己的权利并掌握撤销婚姻的程序。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相关证据,如医疗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明对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并在法定时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这一期限,法院可能不会受理撤销请求。
因此,一旦发现对方隐瞒了重大疾病,应立即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婚前健康检查也是预防此类问题的有效手段,有助于双方了解对方的健康状况,减少因隐瞒疾病而引发的婚姻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