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为30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在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对于什么是特殊情况,什么是适当的延长,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定。
在上述期间,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当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受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一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或者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纠正的所有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申请人按照书面通知要求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