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被执行人,不能执行子女财产的,只能执行被执行人所有财产,与他人财产无关,包括家属和近亲属。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如下: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金融产品、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运输工具、机械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财产权利,如债权、股权、投资权、基金份额、信托受益、知识产权等;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纠纷的,应当同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方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以第三方的名义登记的,也应当同时报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